一章 总则
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泰安市饭店烹饪餐饮娱乐协会”(英文:TAIANSHI HOTEL CUISINE ASSOCIATION).
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泰安市内从事饭店经营和餐饮业经营的企事业及民营单位、团体和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厨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市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组织,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传达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要求,弘扬泰安饭店烹饪文化、提高饭店管理水平和烹饪厨艺水准,培养饭店和烹饪管理人才和专门人才,团结广大饭店与烹饪餐饮业工作者,为促进与发展泰安的旅游业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泰安市旅游局的业务指导。
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区域为泰安市泰山区。
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泰安市宝龙广场A1-2007,电话:0538-8272377
二章 业务范围
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旅游业的发展方针和饭店及餐饮业的政策、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并监督遵守、维护行业的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协助会员单位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三)组织会员和协会办事机构对发展我市饭店业和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
(四)进行饭店业和餐饮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会员单位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成功经验,在业内进行交流和推广;
(五)组织管理与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队伍素质;
(六)在饭店和烹饪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并组织认定和推 荐,并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相关赛事活动;
(七)协助主管部门搞好职工技术等级评定,接受市内外委托办理泰安市内饭店及烹饪业的技能鉴定;
(八)开展饭店及烹饪文化教育、业务交流与管理;
(九)开展行业保护工作,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处会员之间经营上的弊害矫正及争执事宜;
(十)开展与推广绿色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用餐;
(十一)开办实体,开展与饭店烹饪餐饮业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
(十二)承办饭店管理和烹饪技术与业务咨询服务;
(十三)编辑发行协会刊物,收集、发布饭店及烹饪行业有关信息动态,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四)组织会员单位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行业的市场秩序;
(十五)承办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各县市的饭店协会、烹饪协会、学会、研究会、研究所;餐饮业公司(集团)和饭店、宾馆、酒家、餐厅等饭店餐饮企业以及与饭店餐饮业相关的企业;院校中的饭店烹饪、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每一会员单位可推 荐代表一人(决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本会会议,称为会议代表。
(二)个人会员:中、髙级以上的烹调师、面点师、调酒师、雕刻冷拼师、餐饮服务技师、烹饪教师、医师、营养师、研究人员、艺术家、烹饪理论研究工作者;从事烹饪工作多年,对烹饪研究有一定造诣和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烹饪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凡自愿参加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推选一至二名联系人作为团体会员的代表。对热心烹饪事业、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或名誉会员。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团体章程,由本团体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二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 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 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 二十一条除第四项之外的职权。
第 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3人,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 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决定事项;
(四)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以及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五)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 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 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 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如达到高任职年龄的,应改任名誉职务。如需延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六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主席1名。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团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团体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 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团体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门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坚持改革创新转型升级 继续推进大众餐饮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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